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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长沙合同律师

    长沙合同律师——婚姻基本法律常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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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长沙合同律师——婚姻基本法律常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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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婚姻基本法律常识 1、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: 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赌博吸毒屡教不改、虐待、遗弃、实施家庭暴力、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、1方失踪,另1方提出离婚、女方终止妊娠,男方以侵犯生育权起诉离婚的、其他感情破裂的情形,其中划横线部分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。 2、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问题: 1、离婚时除以下个人财产外,其他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应当进行分割并要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(1)1方的婚前财产 (2)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 (3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1方的财产; (4)1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 (5)其他应当归1方的财产。 2、离婚时,1方有下列情形可以对其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后发现的,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要求再次分割: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、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 3、离婚导致1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另1方给予帮助,如在住房方面给予帮助。 3、离婚时债务问题 1、婚前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,除非能证明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;婚后个人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除非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,债权人知道的。 2、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都有偿还的义务,就算离婚协议、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明确了双方偿还比例,双方对所有的债务也要偿还,但1方多偿还了,可以向另1方追回。 3、夫或妻1方死亡,另1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偿还的义务。 4、小孩抚养权问题: 1、两周岁以下小孩抚养权,1般归女方。女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,可随男方生活: (1)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; (2)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,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; (3)因其他原因,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。 2、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小孩抚养权 双方都想获得小孩抚养权,1方有下列情形时,优先获得 (1)、做了绝育手术或散失生育功能; (2)、子女长期随其生活,改变现在的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; (3)、无其他子女,另1方有其他子女的; (4)自己没有不利于小孩的疾病,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不利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; (5)子女与祖父母、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,且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有能力及身体还硬朗也愿意继续照看小孩的话,也是小孩抚养权归属的考虑情节。 3、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,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。 5、不动产(房产)问题: 1、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,在婚前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予,在婚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有其他明确表示除外; 2、婚后,1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,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1方名下,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,属于个人财产;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不动产,各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,该不动产按双方父母的出资额为比例双方按份共有,但另有约定的除外。 3、离婚时夫妻共同房产按以下方法分别处理:a、夫妻双方达成处理意见按处理意见处理;b、双方均主张且同意竞价,双方竞价取得;c、仅1方主张,按市场价评估后,取得方给另1方补偿;d、双方都不主张,拍卖后分割房价款。 4、夫妻1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1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1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十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1方对另1方进行补偿。 6、其他问题 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的情形: 1、女方分娩后1年内;2、女方终止妊娠后半年内。 以上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的特殊情况如女方所生小孩非男方所生、有可能会危及到人身安全的情形等,法院才会受理。 2、事实婚姻与同居的时间界限是1994年2月1日,即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,在这之后就算符合实质要件也只能按同居处理。 3、解除同居关系,只有在财产分割、小孩抚养有争议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法院才会受理,否则单独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,法院不会受理。 4、在以下情况下,彩礼钱可以要求退回: (1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 (2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 (3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 其中(2)、(3)项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 华律网温馨提示: 《民法典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《婚姻法》《继承法》《民法通则》《收养法》《担保法》《合同法》《物权法》《侵权责任法》《民法总则》同时废止。如果您涉及《民法典》规定的婚姻问题# 点击这儿#进行查看!若需帮助可#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#